国土资源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 2008-11-18 08:47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日照日报
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咋算?
问:某村民3年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的基本农田150平方米建成二层楼房,并已入住。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在查处这一非法占地行为时,有人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认为非法占地行为实施超过两年才被发现,就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观点是有偏差的。审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不但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还要根据该条第二款关于“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审查违法行为是否终了。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两年的追诉期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这种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在发生之日终了。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建成,建设行为虽然结束了,但占用土地的行为仍在继续。只有拆除房屋、将土地恢复原状,其占用土地行为才终了。1998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答复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中称,对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998年5月26日,国土资源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更明确了上述原则。
问:某村民3年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的基本农田150平方米建成二层楼房,并已入住。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在查处这一非法占地行为时,有人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认为非法占地行为实施超过两年才被发现,就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观点是有偏差的。审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不但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还要根据该条第二款关于“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审查违法行为是否终了。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两年的追诉期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这种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在发生之日终了。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建成,建设行为虽然结束了,但占用土地的行为仍在继续。只有拆除房屋、将土地恢复原状,其占用土地行为才终了。1998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答复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中称,对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998年5月26日,国土资源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更明确了上述原则。

